一、相关法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同时废止。
二、法定继承
(一)第一顺序
被继承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。
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(二)第二顺序
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。
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三、代位继承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四、遗嘱继承和遗赠
遗嘱继承,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,由其指定的继承人取得遗嘱确定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方式。
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、个人,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。
五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
(二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(三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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